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2日,司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肇事车主是某运输公司,并且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张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72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二、张某和某运输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原告22500元。
本案评析:
本案事实与其他以往交通事故并没有什么不同,问题的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赔偿。依照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法院的上述判决正是依据了新交法的规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新交法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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