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位朋友,在2001年因做生意缺钱向我借了20000元钱。当时我们的关系很好,而且他当时答应1个月后归还,借款时间短,所以没有写借条。1个月后,他对我说生意不好,再过1个月还给我。但是1个月后,他还是以生意不好为由没有还给我。后来,我向他催讨过几次,他总是要求我再给他一点时间,等他有了钱就还给我,就这样拖了1年多。我感觉到他在赖帐,于是我准备了录音机藏在包里,找他还钱,他承认向我借了20000元,但还是说没有钱还,我们争吵了起来,他说:“你有本事去法院告好了”。请问,我的录音磁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2002年4月1日之前,我国司法解释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擅自录制的录音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持否定态度。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有新的规定。该《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另外,该《规定》第16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你未经朋友的同意而擅自录制录音磁带,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你如果仅有录音磁带一份证据,你的朋友又不承认借款事实并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你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你最好是找一些其它证据来佐证,证明他曾经向你借过钱。(解答人:董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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