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本文刊登于《检察日报》(2005年7月21日)
我国外逃贪官的数量、携带出去的国有资产触目惊心,如何解决贪官外逃问题,保护国有资产,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最近有学者提出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独立的民事诉讼制度应对贪官携款外逃,笔者认为,就可行性而言,民事诉讼制度对追回外逃贪官的财产更为有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只有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才能提起公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外逃贪官不能引渡回国,就不能对其提起公诉,也不能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不能适应我国打击外逃贪官的形势需要。笔者认为,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立法上可建立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外逃贪官贪污财产的法律制度。理由如下:
一、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更容易推进。
第一,民事诉讼注重当事人自治,被告不出庭仍可缺席判决;而刑事诉讼要保证最低限度的公正,缺席审判不尽合理。如果引渡不成功,刑事诉讼将无期限地拖延下去。
第二,就对证据的要求而言,民事诉讼一般是利益之争,采取“优势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为核心,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设置了大量的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
第三,民事判决在国际上的相互承认比较容易,国际间的司法协助比刑事司法引渡容易得多。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引渡在实践中往往充满变数。
二、建立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外逃贪官贪污财产的法律制度,是适应反腐斗争国际化形势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猖獗,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运而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民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我国的反腐斗争必然越出国门,扩大到世界范围。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可见,《公约》允许缔约国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直接追回财产,规定腐败犯罪被害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律诉讼。我国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
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打击腐败。
外逃贪官能够在国外生存的物质基础是财产。在刑事司法引渡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向外逃贪官提起民事诉讼,将其转移到国外的财产追回,贪官就失去了在国外生存的物质基础,一方面及时维护了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还可能带动引渡的顺利进行。如果一定要将贪官引渡回国后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旦司法引渡不能顺利进行,就永远无法追回贪官转移出境的财产;即使今后引渡成功,贪官侵吞的财产也可能消耗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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