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01年6月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128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只有121平方米,房产公司同意按121平方米结算房价款,但不同意我要求赔偿的要求。请问:我能否要求房产公司赔偿?
答:可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小7平方米,误差比超过3%。如果合同对处理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可以这样处理:你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你也可以不退房,面积误差比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公司返还你,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公司双倍返还你。
解答律师:董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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