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9月26日,高某雇佣王某为其修建农舍,约定每天工钱为40元,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不慎从房顶跌下,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王某构成6级伤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争执不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受高某雇佣为其修建农舍,双方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故判决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3200元。
本案评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的约定应是无效的,高某应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体现了雇佣关系的平等性。
|